1951年,国家法律规定,地方各级检察署负责“检察监所及犯人劳动改造机构之违法措施”。
1954年法律规定,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和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957年,在劳改检察(试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