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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十三)-纪检监察工作实务手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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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试读)...

纪检监察工作实务手册